民警刘延波坚持不“和稀泥”被陷害入狱
刑警:刘延波
导语:需要一种保护机制,让基层人避免因拒绝执行上级个别领导的违法违纪命令而受到打击报复!
有知情人告诉刘延波,这次略显匆忙的案件移交,靠的是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张越的协调。而将案件移交张家口市政法系统处理,同样与张越有关。“之前就有人找过我,也找过我们领导,要求我们放人,说是张越的指示,但我们没敢放,毕竟案件全部查清了,放了以后,怕被追责。”
封面新闻记者 沈轶 河北邯郸摄影报道
2019年1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任警察刘延波,依法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
5年前,他与同事孙盟盟侦办了一宗诈骗案,嫌疑人最终被异地政法部门释放,作为办案人的他们,反而失去自由。
2014年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三次判决他们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不过,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并在2018年10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刘延波无罪,孙盟盟免于刑事处罚。
刘延波说,左右他俩所办诈骗案走向,并调查他俩的幕后者,正是被媒体称为河北“政法王”的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
2013年中秋节前后,曾有中间人“提醒”刘延波:“他们找了张越,你们如果不放人,肯定要弄你们。”
500万诈骗案
2011年9月3日,邯郸县公安局受理一起诈骗案。
报案人赵永平称,自己被杜建国、孙学志二人共同诈骗约500余万元。接办这起案件的警察,正是时任邯郸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中队长刘延波和侦查员孙盟盟。
据邯郸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30日出具的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经人介绍,被告人杜建国、孙学志认识了邯郸商人赵永平。二人向赵永平谎称,孙学志曾是黑龙江省公安厅三处处长、国家安全部远东情报站站长,为厅局级干部,能运作购买海南海钢集团全部贫矿石项目。
而据刘延波此后调查,孙学志其实仅仅是黑龙江省一个疗养院的保安。
起诉书称,赵永平在二人诱骗下同意投资该项目,2008年7月,杜建国向赵永平索要购买项目的前期运作费,赵永平于当月向杜建国转款150万元。
两个月后,杜、孙以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事业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单位负责与海钢集团签订购买贫矿石项目。
事情随后起了波澜:按起诉书的说法,2009年1月,这家事业单位通知孙某某可与海钢集团签订合同,但孙某某以不能与该集团签订全部贫矿石合同为由,拒绝出面。
此后,一部分贫矿石被另外3家公司“捷足先登”。也就是说,购买所有的贫矿石已不可能。
起诉书称,赵姓商人没有被如实告知以上情况,杜、孙则对其谎称,如不继续给资金,项目肯定跑不成,之前投入资金也收不回。
随后,杜建国与孙学志陆续向赵姓商人索要了526万元。然而,在新成立公司开始运作后,赵永平却从别处获知孙学志与杜建国运作该项目的实际支出仅为120万元。
赵永平因此向邯郸县公安局报警。
2011年10月16日,邯郸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对杜建国、孙学志网上追逃。5天后,两人归案,10月28日,邯郸县公安局决定对二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3月16日,邯郸县公安局对孙某某执行逮捕。起诉书显示,孙学志在索要的526万元中获得了235万元,自称131万元用于跑项目花费、104万元占为己有。
起诉书认定,孙学志伪造身份、隐瞒事实真相,诈骗赵永平104万元,涉嫌诈骗罪。此后,邯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学志案,并建议邯郸县检察院将杜建国一同起诉。
政法委“通知”
刘延波说,诈骗金额500万元的案件并不多见,他与孙盟盟当时正憧憬着立功受奖。
孙盟盟此前曾是一名法医,由于受不了法医工作的枯燥,他在3个月前申请转岗当了刑警,这起诈骗案,是他参与的第一案。
就在两人憧憬时,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10日的一封协调、督办通知,让事情发生180度转折。
这封发往邯郸市委政法委、张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的通知称,经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杜建国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区分局管辖;经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指定,孙学志案由张家口宣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通知中,要求前述单位要协调、督导有关政法部门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并向省政法委及时报告工作进度。事实上,留给各方协调时间只有2天。
邯郸县公安局一位要求匿名的警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2013年11月12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邯郸,“当晚就给杜建国办了取保候审手续”。
这名警察说,杜建国离开时,邯郸县公安局的案卷才刚刚移交,“一天之内,宣化公安肯定还没来得及阅卷。”
按正常办案流程,宣化警方要先调查犯罪嫌疑人构不构成犯罪,案件应经过刑警队、公安局法制部门、局长办公会。“怎么局领导还在张家口,过来的人就在邯郸让犯罪嫌疑人自由离开了?”这位警察对此深表怀疑。
仅仅一天之后,孙学志也被取保候审。该决定和批准单位为“宣化区检察院”,批准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承办人为该院两名公诉科检察官。同一天,邯郸县公安局出具《释放通知书》。
案件移交到宣化区之后,孙学志、杜建国先后彻底告别了司法诉讼程序。
2014年4月15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对孙学志案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邯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同样,杜建国案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当年5月5日,被宣化分局决定撤案。
事后,有知情人告诉刘延波,这次略显匆忙的案件移交,靠的是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张越的协调。而将案件移交张家口市政法系统处理,同样与张越有关。“之前就有人找过我,也找过我们领导,要求我们放人,说是张越的指示,但我们没敢放,毕竟案件全部查清了,放了以后,怕被追责。”
据公开资料显示,张越,是一名政法系统的60后官员,1961年6月生,山东广饶人。从1979年到2003年,近20余年时间里,他一直任职于北京公安系统。历任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公安局一处处长、公安局副局长等。
2003年,张越调入公安部。4年后,即2007年,张越前往河北任职。在担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期间,张越被媒体称为“河北政法王”。
2016年4月16日,中纪委网站宣布,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8年7月12日,张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发
办案民警被刑拘
在孙学志和杜建国诈骗案撤销后,令刘延波没想到的是,他和孙盟盟却被立案侦查。调查这两名刑警的,正是接手“孙杜诈骗案”的张家口政法系统。
2013年12月5日和6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先后对刘延波、孙盟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7日,该院向桥东区法院指控称,刘延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刘延波说,被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带走时,先被带到邢台关押3天。“当时问讯的,是张家口市检察院检察官。他们很明确的说,这是张越交办的案子,你必须如实交代。”
刘延波称,办案人员当时要求他交代“谁让造的假案,怎么编造假案陷害孙学志和杜建国”,对方告诉刘延波,“说了就让你回去。不说,就给你上手段。”
刘延波说,在他与孙盟盟被桥东区检察院传唤到案后,在张家口的问讯室中,他被日夜坐在铁椅子上,不准休息。在张家口市银隆宾馆,俩人遭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接受讯问时,出入要被佩戴械具。“从进入讯问室到离开,经常长达二三十个小时,疲劳战术的同时,还遭到逼供诱供。有时不问口供,无缘无故在铁椅子上坐一夜。之后近半个月时间,监视居住地点设在检察院办公楼内。”
不仅当事人,俩人所在单位的同事,甚至领导,也作为证人被检察院带走询问。
这样的刑拘,前后持续了56天,刘延波说,除了挨打,他基本什么苦头都吃了,“全部都是精神折磨。”
两次发回重审
2014年3月27日,张家口市检查院向桥东区法院指控称,刘延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二人被指控滥用职权罪的原因之一,系检方认定邯郸警方对孙某某、杜某某案无管辖权,且在侦查期间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正确使用执法办案系统的要求》将案件网上流转。
刘延波说,当初他们之所以被认为没有管辖权,是因为赵永平在给杜建国、孙学志转账的时候,一共分了3次,“第一次150万,第二次100万,第三次250万,其中第一次的150万,他们认为不是在邯郸打的,所以我们没有管辖权。”刘延波表示,而另外的350万,赵永平是通过位于邯郸县境内的银行转的账,“所以他才到邯郸县公安局报了案。”
2014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零6个月、6年。
当年12月,张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审中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2015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5年。与上一次一审判决相比,此番罪名不变,但量刑减轻。
按照《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的说法,刘延波被认定的滥用职权罪,其实与赵永平和孙学志所签订的一份协议有关。
判决书称,在孙学志被监视居住期间,刘延波曾多次对其暗示、威胁,并带着赵永平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孙学志偿还公司1700万元、将18%股份无偿转让给赵永平等事项。
判决称,2012年1月19日,刘延波、孙盟盟等人带孙学志和赵永平前往海南,冻结了孙学志的490万元定期存单,孙学志当场将104万元汇入孙盟盟的个人账户,396万元则汇给了赵姓商人。两个月后,孙学志与赵永平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在判决书中,396万元与18%的股权,成为刘延波滥用职权给孙学志造成的损失。孙、赵的协议,也被指系孙在公安人员在场、受胁迫的情况下为换取人身自由而签订的。
然而,2016年2月,张家口市中院二审认定,“刘延波是否给孙学志造成396万元以及18%股权损失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关于上述396万元与104万元两笔金额的说法,其实早在第一次一审判决时,就曾有提到,不过,在第一次一审判决中,桥东区法院认为这500万并非属于给孙学志造成的损失。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东刑初字第39号》显示,桥东区法院曾认为,“本案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因为2013年8月15日海南省高院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协议书》中已退还的500万不予撤销,故不应计算在损失之内。”
对于这种情况,刘延波表示自己并不理解,“为什么同一个法院,对于同一笔钱的认定,会出现如此大的矛盾?”
迟来的晋衔
2016年4月,中纪委宣布,时任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仅仅两个月后,刘延波与孙盟盟被允许取保候审。这时,他们已失去自由两年零五个月。
刘延波说,自从得知张越被调查,他就知道自己翻案有望,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翻案的到来有些迟。
2016年12月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认定,刘延波滥用职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孙盟盟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对于这样的判罚,刘延波当然不会接受,再次上诉。
2018年10月19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再发还重审,而是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刘延波无罪,孙盟盟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1月,刘延波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但刘延波也同样表示,无论多少赔偿,其实都很难补回他的损失,“前段时间,单位通知,让我去参加学习,准备晋衔二级警督,其实早在2015年,我就应该晋衔了,但因为这个案子,没能完成。如果当时能晋衔,现在我就该再晋一级警督了。”刘延波说,四年时间,一辈子都补不回来。
是否有些后悔办理这起案件,刘延波自己也说不清楚,“当事人来报案,我们接案就一定要办理,不办就是不作为,当时要求放人,如果我真的听话,给放了,我可能当时没事,但是现在张越倒台了,那我肯定跑不掉,所以,谈不上后悔不后悔。”刘延波说,其实他应该庆幸,最终自己能够无罪。
刘延波说,此前在看守所,是他人生最黑暗的一段日子,“我在里面不敢告诉别人我是警察,不然肯定要挨揍。”
目前,刘延波、孙盟盟的案件已经宣布结束,但关于这起诈骗案的说法,却一直没有定论,作为当事人,赵永平一直在讨要说法。赵永平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当时在邯郸县,已开庭审理,就差宣判了,结果被指定到张家口,就变成了不了了之,那么这两家检察院的做法,总有一家是错的,无论是哪一家,都应该给我一个说法吧?”
来源:封面新闻、一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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